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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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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梅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刑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可经营。广东五华一男子却罔顾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买卖,并雇佣周某某负责加油及收款。
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家住兴宁市做运输司机工作的陈某认识了周某,不久后便伙同周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合股方式在五华县水寨镇某玻璃厂后面的空地处开起了“黑油站”,非法经营汽油买卖。
三人合意入股后,由李某负责从外面运输95号汽油到“黑油站”,将汽油储存到一辆经过改装的白色废旧面包车上能装1500千克汽油的油缸内,并以每月2600元的工资雇佣五华小伙周某某为油站打工,负责为前来加油的汽车加油及收款。
陈某三人和周某某运用网络聊天工具贩卖汽油,在多个QQ群和微信布贩卖汽油的信息,如客户有意向便会主动加他们的微信或打电话联系。四人还组建了微信“工作汇报群”以便联系、互通有无。
该“黑油站”以低于正规合法油站的价格贩卖汽油,95号汽油以6.4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每次联系好客户后便由周某某用加油机从面包车里的油缸抽取汽油到客户的汽车油箱内,由周某某收取现金,如是便捷支付则用李某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钱款。
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该“黑油站”营业总额达111460.65元,从中牟利1935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是被雇请的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网-梅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刑
深圳国三车是不是可以迁移到梅州
梅州市泰强油品有限公司是2016-11-09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考场对面)。
梅州市泰强油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403MA4UY1333R,企业法人郭泽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梅州市泰强油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煤油零售(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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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登记车牌的国三排放标准机动车,不可以迁移到梅州落户上牌。规定是需要国五排放标准机动车才可以申请办理。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
私自倒卖柴油什么罪 怎么处罚 要判刑吗
梅州市太洋油品有限公司是2013-03-0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梅江区城北五里亭坪尾。
梅州市太洋油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4020621263380,企业法人李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梅州市太洋油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润滑油;销售:汽油、柴油、煤油、汽车配件、花卉;食品销售;物业租赁;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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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个人倒卖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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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梅州66岁男子私自批发汽油来卖,6元一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罗某足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得知倒卖汽油可以赚钱,便打算自己从私人老板那里购买一些汽油和柴油进行零星出售。
2018年2月21日,丰顺县公安局对罗某足的住宅进行查处,现场缴获成品汽油2132千克、柴油126.6千克及过磅单83张等物品,并将罗某足传唤至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核算,罗某足非法销售汽油82178千克,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69万多元,现场扣押的汽油价值人民币20164.46元。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私自储存、购买、销售汽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千万不要贪图方便和便宜就去帮衬没有营业资质的加油点,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