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号油价调整_14号油价上涨还是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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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号油价调整_14号油价上涨还是下调

怎样开车最省油

以下根据本人多年驾车经验以及在网上进行的收集的总结出的一些省油技巧,以我自己那辆斯柯达晶锐为例子,说明其实做到这些不仅可以很好的省油,也是对车进行非常好的保养:

避免发动机长时间空转

停车怠速时发动机的油耗远大于正常行驶时,因此,长时间不开动车辆,比如停车等人时,最好熄火。

尽可能避免急刹急起

柔和、平顺的驾驶方式最省油,在起步阶段,尽量避免猛踩油门,正确的方法是平顺加速,而在达到一定速度后,应尽可能保持匀速行驶。在拥挤路段行驶时,也要看清前面的路况,避免急刹车。这样,不仅省油,而且还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合理的使用高低档位

档位高低也会对油耗产生影响,高档位可以帮助油耗的降低。详细来说我们都知道,如果发动机处于冷却的状态,工作效率无法达到预期,这是完全正确的。而大家都会用一种错误的做法来应对这种情况,冬天我们在停止的状态下先运转发动机,运转到了一定的温度之后才开始启动车辆,这种做法非常不恰当,因为这一方面会增加油耗,另一方面对破坏了环境。所以在启动发动机之后就应该开始启动车辆,以普通的速度一直行使到转速达到2000转,这样才是省油并合理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比较了解的斯柯达的绿动车型都配备有换档建议,在这方面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保持适当的行驶速度

一般来说,行驶速度在每小时88.5公里时最省油,速度增加到每小时105公里时,油耗会增加15%,而每小时110至120公里时则会增加25%。

让车辆保持低风阻

在高速行驶时,很大一部分动力用来克服风阻。因此,尽量不要在车顶装货,或者进行不合理的改装。据测算,车顶加装一个行李架,会增加5%的油耗。此外,在高速状态下,不要以为开窗会比开空调省油,因为,开窗会大大增加空气阻力,反而会更费油。

做好日常保养

不洁净的空气滤清器和油滤清器、磨损的火花塞以及有问题的排放控制系统都可能增加耗油量。据统计,保养不佳的发动机油耗增加10%或20%是很正常的,而空气滤清器过脏,也可能导致油耗增加10%。为了保持汽车的最佳性能,最好每行驶5000公里更换一次机油,并检查过滤器,这对车的保养也是很重要的。

保持正常的胎压水平

轮胎气压不足,滚动阻力会大大增加。根据测试,胎压比规定值低2psi,油耗会增加1%。而轮胎偏移或磨损过度也可能使油耗增加。因此,最好每月检查一次胎压。此外,选用某些绿色环保轮胎,平均也可降低3%—8%的油耗。

给车减负

清理行李箱中不必要的东西,可以减轻车的重量,也会达到节能的效果。

选择合理的通行线路

堵车时,车的油耗是最大的。因此,在大城市,应尽量避免走拥堵路段。比如,选择绕远的高速环线,比穿越市中心的直线道路油耗要低得多。

省油不仅需要我们平常注意一些省油的技巧更重要的是选择一款省油环保的车型,目前各个品牌也都陆续推出省油的车型,小排量的车型里,斯柯达晶锐算是最具代表的省油车,其他有福特嘉年华,飞度等都还是不错的选择,其实大家也可以在平常去多了解一些省油的车型。

汽车怎么开省油?

1、柔和起步挂低挡起步,缓缓踩下油门踏板,缓慢加速。让汽车达到一定挡位速度时,逐步把挡位从低换到高。这可以减少发动机的升温时间,增加燃油的利用率。如果启动时轰大油门来提速,不但伤车还会大大增加耗油量。

2、轻抬油门猛抬油门,会使发动机转速突然降低而起到牵阻作用,抵消一部分行驶惯性,并使汽车产生“颤动”,使耗油量增加。

3、高挡行车

忌低挡高速行车、行进时尽可能使用高速挡,少用中间挡。但不要在高挡位拖挡行驶。

4、换挡及时

换挡要快而及时,换挡的时间越短,汽车的动力性就发挥得越好,就越能节省燃料。

5、用经济车速

一般轿车的经济时速在60km/h~80km/h之间。当汽车运行在经济时速时是最省油的。无论车速过高或过低对节油都不利。车速低时,活塞的运动速度低,燃烧不完全。车速高时,进气的速度增加导致进气阻力增加,这些都使耗油增加。

6、减少使用制动

制动实质上是一种能量转化的过程,制动意味着能量的消耗。所以在通过交叉路口、下坡,都应提前抬起油门,行驶中和前车保持足够的跟车距离,这样既可以从容减速,又可以减少制动次数。为达到省油的目的,要避免频繁地急加速和急刹车,保持匀速行车。

7、避免长时间怠速

很多车友都有早起暖车保护发动机的习惯,提醒有这种习惯的朋友”,暖车时间应以不超过3分钟为最佳,长时间暖车无益又费油。电喷车无需暖车,早上着车即可行使。化油器车等水温表指针越过最低线就可以走车。另外堵车或等候时间较长时也应关闭发动机,发动机怠速一分钟以上的油耗比重新启动还要多。

8、正确使用空调制冷系统

空调制冷会消耗一定的燃油量,有些车主会为此关闭空调而打开车窗通风。其实当车速高于80km时,开窗后的空气阻力消耗的燃油量比空调制冷还要多。

开车省油16个技巧

一,热车时间太长,开车前热车是个好习惯,但是时间不能太长控制在1分钟最好,怠速行驶到水温上来最好。

二,好路线,每天多跑一公里平均下来一个月多消耗3公升汽油。

三,开窗降温不省油,在合理的速度下开空调要比开窗省油。

四,车上物品太多,车上每增加5公斤物品,行驶1000公里就多消耗0.4升燃油,减少负重每增加1000克都是增加1%的油耗。即使是一箱水一个月也会让你多烧1公升汽油。

五,匀速行驶,对汽车而言60—90公里的时速是最经济的没加1公里时速会多烧0.5%的燃油

六,油箱太满,当车身自重增加,油耗自然就高,如经常在市区没必要加满,每次半箱油最好。

七,经常检查轮胎气压,气压太低轮胎接触面积增加,阻力加大油耗自然增加。

八,合理添加机油,汽车说明书上有最低发动机机油粘度,粘度越低发动机越省劲,油耗也就越低。

九,电子设备,盲目的使用电子设备会增加油耗,把不用的电子设备摘下来,这样不光能省油,同样也能减轻重量。

十,减少发动机怠速时间,在长时间停车或等人超过两分钟应熄火。

十一,起步缓慢,猛加油门不仅增加油耗,也会增加最为危险。

十二,减少刹车次数,每一次刹车会有一毛钱损耗,刹车和轮胎的损耗。

十三,经常注意水温,过高或过低都会增加油耗,当水温超95度时油耗会增加30%以上并增加发动机损耗。

十四,空挡滑行,电喷车不要空挡滑行,空挡滑行不但不省油。

十五,掌握换挡时机,手动挡换挡一般掌握在2000转左右换挡最为合适。

十六,保持良好驾驶习惯,加注合适燃油,定期保养。

怎么开车最省油?

你好,汽油可谓是汽车的粮食,面对持续上涨的油价,省油是不少车友关注的地方:一般家用自动挡汽车配置的是1.6L自吸气的引擎,如果在城市里正常行驶,油耗就基本上保持在7.5L左右/百公里,这样核算下来一公里也就六毛钱左右,这也算是相对省油的了,总的来说只要是花费在0.5-0.7元/公里之间的都属于省油范围之内耗油量算是比较低的

现在出行一个是尽量少走冤枉路,少走堵塞的路途,另外也要尽量控制好油门的力度,要知道那每一脚都是在花钱的,毕竟实际油耗的多少除了和车辆本身有关外,和车主的驾驶习惯以及行车方式也是密不可分的。

1、要加强对汽车的保养

汽车的调整、保养影响到发动机性能与汽车行驶阻力,据统计,保养不佳的发动机油耗会增加10%~20%。车主应定期到汽车修理厂家做日常保养,如检查胎压,四轮定位、调整制动器摩擦片与制动鼓间隙、汽车底盘各润滑点上油,按期更换机油、检查过滤器等。另外,机油在说明书中指定型号中,选择黏度最小的,因为黏度越大,摩擦力也越大,增加油耗。

2、避免发动机长时间空转

停车怠速时发动机的油耗远大于正常行驶时,因此,长时间不开动车辆,比如停车等人时,最好熄火;冷启动时,温车不要超过1分钟,保持几分钟低速行驶即可。

3、尽可能避免急刹急起

柔和、平顺的驾驶方式最省油,在起步阶段,尽量避免猛踩油门,正确的方法是平顺加速,而在达到一定速度后,应尽可能保持匀速行驶。在拥挤路段行驶时,避免急刹车。这样,不仅省油,而且还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3、保持适当的行驶速度

每辆车都有其经济时速,保持在经济时速附近是最省油的,一般来说,轿车时速在70~90公里时最省油,当高速行驶时,汽车的阻力大大增加。据统计,速度增加到每小时110至120公里时则会增加25%。

4、保持正常的胎压水平

轮胎气压不足,滚动阻力会大大增加,轮胎偏移或磨损过度也可能使油耗增加。因此,最好每月检查一次胎压,并根据需要进行轮胎换位。此外,选用子午线轮胎,比一般的斜交胎节油6%~8%。

5、正确的加油

给汽车加油并非是标号越高就越好,成品油型号过高或过低时,会导致燃烧不充分的现象,反而油耗高,甚至出现发动机运作不平稳等现象,严重的会损坏发动机及其他重要零部件。另外,如果方便的话,加油不要加太满,增加了汽车自重,会增加油耗,加油时机选择在凌晨,油质相对较好。

二、自动挡汽车。以下几种开车技巧告诉你开出低油耗。

、开车省油16个技巧

1、热车:热车的时间不宜太长,虽然热车是个好习惯,但时间太长就会造成浪费;

2、路线规划:行驶路线有规划,才能有效避免因堵车、绕路而多耗油的情况;

3、保养:多看汽车保养手册,根据保养手册推荐的时间和项目进行科学保养,这样不仅能改善汽车的性能,减少油耗,还能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

4、载重:车上最好不要放置太多的杂物,汽车的载重增加,油耗也会增加;

5、轮胎气压:轮胎气压要经常检查,气压太低,轮胎接触面积增大,油耗就会增加;

6、添加燃油:燃油添加太满,汽车会增加自重,增加油耗的同时也容易造成燃油溢出;

7、改装:很多人为了追求汽车的操纵感,从而进行改装,有很多改装部件会无形中增加油耗。

、驾驶技巧

1、减少怠速时间:如果需要长时间停在一个地方,最好熄火等,因为怠速时间过长会增一部分油耗;

2、不猛踩油门:汽车在起步的时候,最好慢慢提速,不要猛踩油门,让汽车在经济车速行驶;

3、不猛踩刹车;不仅油门猛踩会增加油耗,刹车猛踩也是同理;

4、减少制动:在行驶的过程中,如果频繁制动,那就需要频繁提速,这样会增加一部分油耗,因此行驶的过程中要控制好车距;

5、不要低速长距离行驶:长距离低速行驶会使发动机形成积碳,导致汽油燃烧不充分,从而增加油耗;

6、开窗行驶:在经济时速下行驶,或者在跑高速的时候,开窗比开空调更费油;

7、掌握换挡时机:换挡最好在发动机2000-3000转/分钟的时候换挡。

、电子设备使用

1、合理使用空调:打开车门、车窗,再开外循环降温;出风口调整至向上状态;及时关闭车载空调等,都能有效降低空调的油耗;

2、盲用电子设备:不用的电子设备要及时关闭,以免增加油耗。

希望对你有帮助!

怎么开车省油开车省油技巧

怎么开车省油?开车省油不仅是对自己爱车的保养,更是爱护环境的表现。但是一些车主却不知道如何省油,下面和大家分享开车省油技巧。

开车省油技巧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一、驾驶习惯与操作要领

1、驾驶习惯决定油耗高低,驾驶高手能做到“人车合一”,操控车的每一个动作自然流畅,车辆行驶过程提速与降速衔接顺畅,起步、停车动作准确娴熟。这是节油的重要因素。

2、培养节油意识。按照节油方法操作,养成一种节油驾驶习惯,习惯转为常态一定会让你的车降低油耗。

3、切记!起步与提速阶段是耗油高峰区。此阶段的耗油量是常态行驶一倍之多。要做到缓慢起步,平稳提速,避免大油门起步,猛油门提速。特别是在市区行驶,交通信号多,起步、提速的次数频繁,如果操作要领不当,耗油量会大大增加。

4、注意练“右脚功夫”。让右脚知道“深浅”很关键。尽可能避免“深一脚,浅一脚”忽高忽低的加油方法。很多油是你的脚法不当“踩”进去了。

5、尽可能避免紧急制动。集中精力驾驶,前方观察和判断距离要远要准。遇到交通信号,提前抬脚松油门,滑行靠近等待区,接近停车处平缓刹车。

怎么开车省油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二、行驶的路段因素

交通拥堵必然增加耗油。因为交通环境不畅,你的车着火排队,或者一脚油门,一脚刹车,走走停停,慢慢挪车,这样的路段耗油成倍增加。

这里提示大家,如果在两段路程相近的情况下,尽可能挑选路面“干净”的路段,即使舍近求远多绕了一段路程,但是你的耗油并不一定增加。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三、初驶结果因素

极限磨合不可少。新车磨合,目的是保证各个部位的机件充分接触、摩擦、适应,定型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磨合好的车,平时的行驶中动力损耗较低,耗油也会较低。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四、油品质量

建议选择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燃油,避免短斤少两和避免低质油,使用低质油不仅增加油耗而且损坏发动机。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五、日常保养因素

1、照规定维保车辆,按期更换机油,避免使用低标准机油。按期更换空气、空调过滤芯,减少发动机、压缩机吸气助力。

2、将胎压调整到最佳值?胎压控制在2.2-2.5之间。

3、注意清理后备箱物品,载重增加必然消耗车的体力。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六、保持合理的行车速度

每种车都有自己的经济车速,在此车速下行驶耗油量最低,常用的经济车速大都在65~90km/h,在上下班高峰时行车,一般很难达到这一要求,不过驾驶者还是应尽量控制在此车速以内。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七、尽量避免突然加减速

在日常行车中,尤其是交通不畅、等红灯、变换车道时,常见到这种现象:相邻车道刚有了点空当,这边一辆车就突然加速挤过去了,过去了就不得不踩刹车;待会儿,这边车道有空当,一踩油门又挤回来了。等一处信号灯,能急加速、急停车四五次。这也许显得很潇洒、很威风、很有气场,不过代价是油耗大大增加了。

建议大家,行驶途中尽量保持中速行驶,尽量避免急加速和急刹车,油门要小,操作要轻,同时还应随时注意发动机的声音。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八、高速时关闭空调打开车窗通风不可取

空调系统工作时要消耗发动机一部分功率。有的驾驶员为了节油,取高速时关闭空调而打开车窗通风的办法。实际上,当车速高于80km/h时,开窗后的空气阻力风阻所消耗的燃油要比空调系统消耗的燃油更多。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九、加强空气滤清器的保养

加强空气滤清器的保养,如空气滤清器过脏或堵塞,将使混合气过浓,增加燃油消耗。火花塞电极间隙调整适当并保持清洁,否则将影响火花质量,增加燃油消耗。制动器的调整与燃油消耗也是有关系的。调整制动器,使其必须保证制动的灵敏与可靠,同时也应具有解除制动迅速、无拖滞和“发咬”现象。这既是节油的需要也是安全行车的保证。另外,注意及时更换机油、齿轮油、后桥双曲线齿轮油、锂基脂润滑油。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十、降低车辆自重量

车重与油耗的关系成正比,据说车重每下降10%,油耗也会相应下降若干个百分点。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十一、检查轮胎的压力和磨损程度

在行驶中发现现在的滑行距离明显减少,这时应该检查一下轮胎的气压是否合乎气压标准。如果轮胎充气不足,耗油量也会增加。如果轮胎磨损严重时,就会经常出现打滑现象,导致增加耗油量。必要时可更换新的轮胎。

怎么开车省油技巧十二、正确使用刹车和离合

当新车过了磨合期,从离合器保养方面讲,就应取“先刹后离”的方式了。有不少新手在学车时,因害怕熄火,念念不忘脚踏离合,要减速就先踩下离合,即使是挂了高挡或低挡行驶,也为了换挡方便,离合不离脚。这样刹车、换挡的方式对于新手可能会使车子开得平稳些,但对离合器却会造成不小的伤害,同时油耗也比较大,因此建议改变这个驾驶习惯。在紧急制动时,“先刹后离”的刹车距离比“先离后刹”的制动距离要短得多。

以上就是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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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轿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客运(出租)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管理职能,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每台车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技术、安全和环保规定的车辆;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

(三)参加个体经营自律组织,或者自愿接受某个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驾驶执照,驾驶经历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有经客运管理机构培训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九条 申请开办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具备开业条件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客运管理机构资质审核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凭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等证照。

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停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取得停业凭证。停业期间不准从事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并将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上缴,持歇业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办理有关更新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员营业证》的人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保养和维修营运车辆,并到检测站接受技术性能或者维护质量检验;

(三)组织所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统一培训,并接受定期考核;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其他应缴税费;

(五)不准借用、挪用出租汽车营运牌照;

(六)不准伪造、涂改出租汽车标志;

(七)配合客运管理机构处理违法行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偕同违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八)与驾驶员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九)定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

(十)除特殊气候外,保证本年度本企业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二)车身和车厢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空调(车辆本身装备有空调的)、座椅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牌和车辆牌照齐全、清晰;

(四)安装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打印机;

(五)在规定部位设置或者喷印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六)标志灯字迹清晰、夜间明亮。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章驾驶,安全行车;

(二)着装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三)携带有关证照,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照规定停车;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行驶;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准搭乘;

(七)正确使用计价器,按时进行周期检定;

(八)按照规定收取车费,并如实给付乘客有效;

(九)不准转借、串用。

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年审。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不准拒绝乘客运送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时,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车辆开启待租显示器后,在乘客集散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准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或者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二)醉酒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三)不准在车上吸烟,乱扔废弃物。

乘客违反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第十八条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并通知驾驶员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者公安机关遗失物品招领部门;拒不归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乘客在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可以凭乘车向车辆所在企业或者客运管理机构挂失。

第二十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推广标准化服务。

第四章 出租汽车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商场等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立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和乘客安全;

(二)对所有出租汽车开放;

(三)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四)有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秩序;

(五)接受客运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客运交通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路检路查规范》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遵守法纪,依法管理;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客运交通稽查人员进行出租汽车营运检查,出示手势后,驾驶员应当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乘客认为驾驶员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时,有权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乘客投诉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乘车日期、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三十条 驾驶员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或者自律组织、接受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接到客运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偕同驾驶员,到客运管理机构接受查询处理。

客运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暂扣该车《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第三十一条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由该车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二款、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事非法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由公安部门配合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行车执照》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收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非法收入(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并处以1万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可以扣押客运车辆60日;逾期不接受处罚决定的,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交指定单位收购、拍卖。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款规定,未办理完营运手续上路营运的,对企业处以8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更新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定期组织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或者未接受定期考核的,责令改正;经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率未达到80%以上的,责令其对未合格的停业3日以上5日以下,集中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重新上岗。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一款规定,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未接受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驾驶员营业证》。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按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的,责令补审,并对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本年度企业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未达到95%的,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一年内违反本办法记录达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营运资格,三年内不予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客运管理机构处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出租汽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从本月和下月起取消6项、免收3项、降低5项、停止1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各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院和省人民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合理收取出租车承包费管理费

《通知》要求,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不得借对出租汽车检测、处罚和管理之机强行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公告、登记、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及文化**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驻点营运费和管理费等。《通知》还要求规范征收出租汽车司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纳税额,不得超标准征收。此外,各地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标准过高的必须降下来。

燃油附加费依油价变化适时出台

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部分运营成本,可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出台。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截留费用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减负措施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取消、免收和停止的收费项目

实行时间:2006年4月1日

取消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免收项目:公路客运附加费

实行时间:2006年5月1日

取消项目: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

免收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防洪治安费

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公路养路费: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

计价器检定收费:由96元降低到45元,每年检定一次

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由95元降低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由200元降低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由65元降低到53元

我想已经非常详细了,至于一些特殊问题,我个人建议你询问一下有关部门,祝你好运:)

至于汽车性能,考虑到你的汽车主要长期运营在城市,我建议你买捷达!

汽车油价迎来2017年第五次上涨?

2019年国内油价最后一次调整窗口将于12月30日24时开启。据机构测算,预计届时国内成品油调价对应上调幅度约为每吨240元,折合92#汽油每升涨0.17元。

本轮调价周期内,美国原油库存下降,以及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扩大减产等消息利好市场,国际原油价格处于震荡小幅上涨的态势,国内油价参考的原油变化率持续处于正值。

2019年,国内成品油调价共进行了二十五次,具体为上调十四次、下调七次,搁浅四次,汽油总计上调了445元/吨,柴油总计上调了445元/吨。本次调价过后,2019年的调价格局将变为“十五涨七跌四搁浅”(含3月31日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而进行的下调)。

目前山东地区中石化加油站的92#和95#汽油每升价格分别是6.78和7.28元,本轮零售价上调折合约为每升0.17元左右,为节省油钱,私家车主们可在周二前加满油箱。

(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今天24时,我国将迎来今年第十四个成品油调价窗口。由于国际油价小幅上涨,国内汽、柴油每吨均上调75元。折合零售价90号、92号、95号汽油和0号柴油平均每升均上调0.06元。

本计价周期以来,受美国原油库存持续下滑以及美元汇率下跌等利好消息的影响,国际原油震荡上行,导致国内参考的原油变化率持续走高。

7月20日晚24点,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上调窗口即将开启,汽、柴油的上调幅度为75元/吨。折合零售价90号、92号、95号汽油和0号柴油平均每升均上调6分钱。

以家庭轿车油箱容量为50L计算,加满一箱92号汽油预计多花3元。以一辆月跑2000公里,百公里油耗10L的小型私家车为例,到下次调价窗口开启之前的半个月时间内,消费者用油成本将增加6元左右,出行成本增加的幅度相对较小。

 包括本次调价,今年国内成品油已经经历14次调价,其中5次上调,6次下调,3次搁浅,涨跌互现后,汽油累计下调535元/吨,柴油累计下调505元/吨,且本轮成品油上调预期得以实现,更大得益于上轮调价搁浅时的未调幅度。

美国原油库存有望继续下降,并且随着7月24日俄罗斯会议临近,OPEC产油国或将释放利好言论,国际原油市场多头或占据主动,油价存在继续上行的可能,不过幅度或较为有限。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范本(精选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货物配送服务合同范本(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甲方的燃煤汽车运输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将燃煤汽车运输任务的部分运量委托乙方负责完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将部分燃煤汽车运输业务委托给乙方。具体数量以甲方量为准。燃煤运至甲方指定的煤场或卸煤沟。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20xx年1月23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计量

 1、 燃煤运量以到厂方计量为准。、

 2、 运输距离以甲方测定为准。

 第四条 费用与支付

 1、 根据双方计算,确定运输单价为14元/吨(含1元/吨的管理费,不含其他费用)。

 2、 价格调整原则:根据市场油价变化,双方另行协商运输单价。

 3、 结算量=过磅净重量+扣矸量+扣水量,次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

 4、 乙方根据审核合格后的运输费用结算表提供运输专用,甲方在接到上述结算依据后10日内支付运费。如遇甲方资金困难,双方协商解决。

 5、 在国家对运输行业治理超载期间,甲方对电煤运输费用进行调整,如有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

 1.1按时下达运输给乙方。

 1.2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运输费用。

 1.3有权对运输车辆进行巡视、监控。

 2、乙方:

 2.1乙方服从甲方管理。

 2.2乙方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配合完成燃煤运输调度工作。

 2.3负责自矿点装车后至甲方指定卸车点期间的一切事项(如环保、交通、沿途地方关系协调、安全管理等),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结算运费、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运费,乙方有权要求由燃煤购方扣除甲方燃煤款直接结算给乙方运费。

 2.5乙方应加强运输管理,杜绝中途倒煤、换煤现象。

 2.6因特殊情况改变运距,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并于次日向甲方提供运距改变申请,经甲方签字后生效,否则费用由乙方负责。

 2.7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运输路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运输途中出现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行为而乙方未及时上报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如发现一次倒煤、换煤现象,甲方不予结算违规车辆的运输费用,按照当年车次的购煤价_数购单价_进行考核,该车辆予以除名并报司法机关处理。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任务(不可抗力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公司承担其运输任务,不可抗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出现争议后,双方协商解决,在未解决之前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协商不成时,提请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

 2、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期满,结清费用后失效。

 3、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签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2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付地点、煤种、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质量标准

 全水份≤16%,灰份≤10%,硫≤0.6%,挥发份28—35%,低热>5000大卡/公斤。

 三、交(提)货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装车前买方和卖方、调用单位仓内三方共同取样化验(以包头市质量监督局为准);

 2、数量:以起票吨数作为结算数量。

 五、货款、运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买方预付1000万元货款。

 2、金额增值税一票结算(含发站铁路运杂费),价格根据呼铁局煤炭购销领导小组所定煤炭经营指导净差价及执行时间确定,并签订价格确认书。

 3、卖方每发运2列,买方及时将2列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即每2列结算一次。

 六、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买方单方违约。

 2、买方未按卖方付款期限、付款数额和付款方式付款,视为受买人单方违约。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

 八、解除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不成,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裁决;标的额超出100万以上,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裁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卖方按买方在1号仓内所占发运量比例组织煤源并安排运输,煤炭入仓后即视为按所占发运量比例销售给买方,价格按入仓前约定的价格执行。

 2、买方每月必保购买卖方所确定列数及以上煤炭,卖方每三个月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对买方进行考核,每少发一列,卖方从买方预付货款中扣除10万元违约金。

 3、如发生国家政策性停矿检查、停港、线路施工、货场设备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考核范围内。

 4、本合同期限为一年。

 十、合同有效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3

 甲方(托运方):

 负责人:

 乙方(承运方):

 驾驶证号:

 车牌号:

 车架号: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块煤1500吨,运费为145∕吨,运费总价为21750元;

 二、煤炭运输起地:为蔚县鑫顺煤场到达地点北京平谷区大华山供销社煤场;

 三、煤炭承运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四、运输费用结算方式:为十车结算一次;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取运费,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费,乙方对其煤炭有留质权;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七、甲方违约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三万元;="background:yellow;">

 八、乙方责任:

 1、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煤炭或未能将煤炭运输约定的地点,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三万元;

 2、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3、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4

 甲方:(即托运方)

 乙方:(即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煤一事订立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时限:

 二、货物名称:煤。

 三、货物数量x万吨,(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确定)。

 四、货物起止点:起运点: 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地点. 有限公司指定煤场。

 五、运价:(根据运输市场价格波动,随时调整运价,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六、运输费用:从货物装车到达目的地途中的运输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及各类收费及装卸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加油。

 七、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甲方开具的过磅单,每月结算一次,随到随结,不得拖延,履行完运输合同后全部结清。运输过磅票乙方每 天给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据运输数量给乙方结账。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需对所承运的货物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

 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保证货物非人为变质,不得换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问题,现场扣留运输该煤的车辆,搜集证据,作为处罚依据,甲方核实清楚确属人为因素的将具实按照煤价的5倍予以赔偿。

 3、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负责。

 4、货物到达过磅时,乙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矿方过磅单、计量票、入境票)如数交予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对到达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加盖验收章并出具验收过磅单。

 2、货物到达后,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煤库人员指挥,不得插队、无理取闹等,否则,甲方对乙方车辆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甲方人员必须及时接受乙方货物,不得刁难、克扣及索要钱财,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运行中发生的具体和未尽事宜,应及时了解、沟通协商解决。(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听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货物配送服务合同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运甲方煤炭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甲方位于伊吾县淖毛湖煤矿发往哈密地区各客户单位的煤炭运输任务。

 二、 煤炭运输价格在合同期内为:72.00元/吨,上述运费价格均为含税价,由乙方提供运输。

 三、 甲方凭乙方的派车单或乙方认可的车辆方可发煤,否则,乙方不承担后果。运输量以电厂过磅单为准并与出矿量方数进行核对。如发现乙方擅自拉运到甲方合同用户以外处私自卸煤,则对乙方处以100.00元/吨的罚款。

 四、 乙方保证按完成甲方供给客户单位的煤炭运输任务,每月不少于30000吨。

 五、 运输量由甲方按月进行考核,甲方每月28日前提供下月运输量的,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未按完成运输量的,按未完成量每吨处以15元的罚款,次月乙方若超额完成运输量,超过部分等同上月未完成量的,则甲方返还上月所扣的罚款。

 六、 为保证甲方稳定均衡生产,乙方每月必须完成运输量的80%,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任务的,甲方不予追究。

 七、 为确保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3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八、 甲方在次月15日开始支付前月运输费,在次月的25日前付清前月运输费,未付清部分每迟付1日,甲方按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当月运输费总额的50%可用甲方自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结来的承兑汇票背书后支付给乙方)。

 九、 甲方除支付本合同的运输价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交警罚款以及所有其他除合同内约定的费用以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 在合同期内,由乙方自主调配运输车辆,甲方不得擅自调用。乙方车辆到达煤矿后,甲方必须保证及时装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 乙方如有自己的供煤的合同用户,乙方在甲方煤矿拉煤,按甲方坑口价供应。

 十二、 本合同有效期20xx年6月3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合作时,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甲方须在一个月内将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剩余费用结算完毕。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变更。

 十四、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甲方: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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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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