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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大气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面源污染,是指在30米以下低空向大气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主要包括:燃煤锅炉、茶浴炉、餐饮大灶燃煤烟尘及油烟,建筑施工扬尘,煤场、矿场、料堆、灰堆等置场扬尘,机动车运输扬尘和机动车排放的尾气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大气面源污染管理。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含抚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控制大气面源污染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 对控制大气面源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有利于减少大气面源污染的防治规划,取有利于防治大气面源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全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规划由市部门编制并组织指导各部门实施。第八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大气面源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燃器具装置及清洁燃料,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燃料添加剂。
市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使用落后的工艺和设备。第三章 烟尘污染防治第九条 全市每年划定若干个禁烧散煤区,在禁烧散煤区内,严禁用散煤作燃料。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灰份大于30%,硫份大于1%的煤炭。
单台额定功率在60万大卡和0.7兆瓦(1蒸吨/时)以下锅炉、茶浴炉,餐饮服务业和各单位食堂的炉灶禁止使用散煤做燃料,一律用煤气、石油液化气、油、电、型煤等清洁燃料。
生产和销售型煤的单位或个人,型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设备,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 凡居民集中区和交通主干道两侧在用锅炉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准超标排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居民集中区锅炉、茶浴炉、餐饮大灶烟尘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冒黑烟现象。第十二条 限期逐步取缔在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对具备联片暖条件的区域要实行联片供暖,不得新建燃煤供暖锅炉,暂无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供暖锅炉烟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供暖锅炉应用清洁生产工艺,防止起炉排烟污染。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环保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经环保部门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
禁止在居民集中区或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树叶、枯草、桔杆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禁止在居民区露天熬制沥青。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油烟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时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报废制度。第十八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和销售含铅汽油。2001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柴)油中必须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炭的,经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认定的燃油清洁剂。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油情况和各加油站使用清洁燃油添加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类柴油加油站(包括企业内部加油站)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经过滤后的柴油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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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购机制,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及经营收入、以信誉担保的借贷资金和所有的其他资金)实施货物购、工程建设购和服务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购范围是:
(一)5千元以上的专项设备和物资购;
(二)各种建设工程及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种工程维修、养护及装修;
(三)机动车辆的保险、维修、燃油;
(四)各种服务购。第四条 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五条 市购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购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购活动。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购管理办公室和购中心。
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购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审批购和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购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购资金的管理。
购中心在购管理办公室授权下,具体承担货物购、工程购、服务购的实施。第七条 购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第二章 购的管理第八条 对所需购项目,购单位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报审批表,并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购管理办公室,经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由购中心组织购。
工程建设、各种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装修的购须经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进行预算审查后,报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第九条 购方式:
(一)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购项目,可由购中心取集中或询价购方式,在购过程中应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以确保购质量;
(二)对有竞争性的购项目,一律由购中心统一组织招标购。第十条 购原则:
(一)购货物,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凡购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本省选购;
(二)凡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凡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
(三)凡服务项目,在服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物业服务企业,凡本市的公共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承做的服务项目,可在本省选用公共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各项购,本省不能生产,满足不了要求的,经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到外省购。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
(一)凡经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招标购,由购中心委托依法获得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招标;
(二)招标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购单位对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经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公开向社会发标;
(三)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和购单位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评委会,对投标价格的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投标商的资格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购中心认定。第十二条 经购中心认定的购项目,由购中心负责组织中标人与购单位签订购合同,购合同报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购合同依法成立后,购单位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与中标人协商,并报经购中心认可后,方可变更,同时报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购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时,应报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购单位实行购的专项资金,应在财政收支预算中予以核定,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指标文件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购专户。
抚顺宏林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是2007-01-09在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莲岛村。
抚顺宏林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411794849478X,企业法人佟林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抚顺宏林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加工,建筑材料、劳保用品(除特殊劳保用品)、金属材料、五金工具、阀门、水暖器材、铁粉、石灰石、燃料油、石蜡销售,汽车防冻液、车用尿素水溶液、挡风玻璃清洗剂、运载工具冷却系统用防冻剂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2948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7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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